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的電子化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采購活動是指政府采購活動的參與各方依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電子化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
第四條 政府采購活動參與各方應當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字證書登錄交易系統進行系統操作,使用依法認證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確認采購過程中制作、交換的數據電文資料,并對其操作行為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確認的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財政廳負責指導全省政府采購電子化采購工作,牽頭組織省級政府采購交易系統建設;市(州)財政部門牽頭組織本地區政府采購交易系統建設。
第二章 交易系統
第六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安全可靠、規范高效、開放共享”的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實現數據信息、交易流程的標準化和規范化。
第七條 交易系統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從采購文件編制到擬定采購合同期間的采購交易各環節、全流程在線完成,流程規范、操作便捷。
(二)采集、編輯、匯總、分析、傳輸、存儲有關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和識別身份信息,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實現與相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
(三)實現規則控制、預警提示、數據分析和留痕管理。
(四)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要求。
(五)財政部門按照監管要求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交易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為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平等參與采購活動提供技術保障。
交易系統應當兼容納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底肿C書互認范圍的數字證書,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數字證書。
第九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和安全管理規范,加強交易系統的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第十條 交易系統的網絡安全實行“誰主管、誰負責”,交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十一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泄露獲取的個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本辦法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或者為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規程
第一節 編制和獲取采購文件
第十二條 采購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競爭性磋商文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等,下同)應當通過交易系統編制、確認,并載明電子化采購有關要求。
政府采購活動參與各方應當按照交易系統操作要求完成身份認證、權限綁定后,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對數據電文資料進行確認的有關要求,能夠由供應商使用其電子印章進行確認即可生效的事項,不得同時要求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進行電子簽名。
第十三條 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實行電子化采購有關要求、交易系統注冊登錄方式以及采購文件獲取途徑、時間和方式。
第十四條 采用資格預審公告征集、書面推薦或者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等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依法確定邀請供應商名單后,向受邀請供應商發出邀請書。邀請書應當載明項目實行電子化采購、交易系統注冊登錄方式以及采購文件獲取途徑、時間和方式。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獲取開始時間前,將采購文件上傳至交易系統;需對已上傳采購文件進行更正的,依法發布更正公告后,將更正后的采購文件上傳至交易系統,并通過交易系統向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發送更正信息。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公告或者邀請書的規定,登錄交易系統獲取采購文件,交易系統將向供應商反饋已獲取采購文件的證明信息。
第十六條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除政府采購監督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外,已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二節 編制和提交投標(響應)文件
第十七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和交易系統操作規范編制、確認、加密投標(響應)文件,并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通過交易系統成功提交,交易系統將向供應商反饋提交成功的證明信息。
未按前款規定編制、確認、加密、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將被拒絕接收。
成功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信息,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成功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的,應當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補充、修改的后重新提交。
除投標(響應)供應商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投標(響應)文件或者調整修改已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及提交狀態。
第三節 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
第十九條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后,供應商應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對其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在線解密,在線解密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
第二十條 除因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導致投標(響應)文件無法按時解密外,投標(響應)文件未按時解密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就投標(響應)文件開啟、解密以及供應商風險承擔等要求進行明確。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交易系統組織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在線公布開標結果。投標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在線開標,未參加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四節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單一來源協商小組等,下同)成員應當滿足并適應電子化采購評審的工作需要。采取隨機方式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系統)抽取評審專家的,應當在抽取申請中明確電子化評審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采購項目創建成功或者采購公告發布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專家庫系統申請抽取評審專家。抽取成功后,專家庫系統加密生成抽取結果。評審開始30分鐘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登錄專家庫系統解密抽取結果。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專家庫系統發送的短信通知時間準時到達評審地點,向評審現場管理人員出示身份證或者評審專家證書,核對身份信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組織管理,準確核對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信息,引導評審委員會成員進入評審室,登錄交易系統完成簽到。采購人委派的監督人員應當做好專家抽取結果解密、專家身份核對和評審現場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出現評審專家請假、回避等情況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申請補充抽取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充抽取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封存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按規定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解封投標(響應)文件后,開展評審活動。
采購人按照規定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和委托的采購人代表,應當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管理規定,熟悉交易系統操作,依法履行評審職責。
第五節 評審
第二十六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審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由評審委員會成員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完成后,編制生成資格審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實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預審,審查完成后,編制生成資格預審報告。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向參加資格預審供應商發出該供應商的資格預審結果,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應當一并告知理由。
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需要從資格預審合格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隨機抽取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
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名單和隨機抽取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應當保密,在發布項目中標(成交)公告或者廢標(終止)公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評審開始時,評審委員會成員按照現場管理要求登錄交易系統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現場應當具備保障評審工作在有效監控和安全保密的環境下運行的條件。
評審中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作出澄清、說明的,評審委員會和供應商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制定、確認、交換相關澄清、說明文件。給予供應商澄清、說明的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供應商已明確表示澄清、說明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評審過程中,出現有效投標(響應)供應商不符合規定數量要求或者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停止評審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在交易系統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交相關說明材料。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說明材料,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復核、確認各自評審意見,匯總形成評審結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進行核對。復核、核對發現存在財政部規定應當修改評審結果的情形,評審委員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復核、核對無誤后,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編寫、簽署評審報告。
除符合財政部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評審結果。
第六節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也可在采購文件中授權由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向依法確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同時編制發布采購結果公告。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的規定在線簽訂采購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公告、備案采購合同。
第七節 特殊情形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中止電子化采購活動,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一)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應用或數據庫出錯)而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組織場所停電、斷網等原因,導致采購活動無法繼續通過交易系統實施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況。
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繼續組織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廢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
第三十五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項目,在評審委員會成員集中與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的環節和單一來源協商環節可以采取線下方式進行。要求提供樣品評審的項目,樣品評審環節采取線下方式進行。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線下開展采購活動的規則和方式,不得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線下采購活動應當全過程錄音錄像,形成的評審記錄應當上傳至交易系統。
第八節 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隨機抽取和評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存檔,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第三十七條 交易系統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電子化采購過程、數據信息來源等信息,妥善保存電子化采購活動中的數據信息,采購活動結束后,形成項目電子檔案。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登錄交易系統下載項目電子檔案,并按規定進行保存。其他未在交易系統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自行保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干預電子化采購活動。
第四十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應當具備參加電子化采購活動所需要的設施設備和業務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權操作和信息數據安全風險,確保電子化采購活動的順利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的參與情況,將納入財政部門對相關參與各方的考核、評價范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其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妥善保管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對因初始錄入身份不實、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保管不善產生的后果,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或者損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信息、數據電文和電子檔案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或者運維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牽頭負責組織交易系統建設的財政部門依法糾正;拒不糾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上線運行的應當停止運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系統功能和安全管理無法滿足本辦法要求和電子化采購活動需要;
(二)違反規定收取交易系統使用費;
(三)違反規定要求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購買指定的數字證書;
(四)其他損害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交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涉嫌違紀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活動參與各方”“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期間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