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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瀘州市優程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5-10 10:37:38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國家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等重大改革工作的深入推進,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電子商務等新技術、新業態在政府采購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全省各級在推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政府采購項目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已逐漸從集中采購項目推廣到分散采購項目、從招標方式延伸到非標方式,取得了積極成效。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等決策部署,規范電子化采購行為,統一業務規則和標準,促進電子化采購活動規范、透明、高效運行,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

          本辦法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央關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制定,為全省電子采購活動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全文共6個章節、47條細化規定。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本辦法制定依據、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等使用要求和交易系統的建設主體和職責分工。

          適用范圍方面,本辦法正式執行后,全省各級(不包含中央駐川預算單位)實行電子化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但并非強制要求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實行電子化采購。

          執行制度方面,電子化采購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的電子簽名法等規定,對本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應當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的規定。比如本辦法沒有單獨進行規定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以及相應的答復、處理,電子化采購活動中發生質疑、投訴時,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的規定提出、受理、答復或者處理。

          認證方面,為確保參與各方在電子化采購活動中的采購行為真實有效,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根據電子簽名法,結合工作實際,規定了使用數字證書登錄系統進行操作,涉及簽章的事項,政府采購參與各方要根據電子簽名法及國家有關電子認證管理規定進行身份、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的認證。

          交易系統建設方面,明確了省級、市(州)財政的職責是負責組織交易系統建設,不一定作為交易系統的建設主體。

          第二章交易系統,主要明確電子化采購活動所依托的電子化交易系統建設的基本原則、具備的功能、技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所有的交易系統應當符合本辦法的功能、安全和業務要求,不滿足的要加快進行優化完善。

          電子化采購不是簡單解決從線下轉到線上的問題,同時要最大限度實現標準化和規范化,還要解決采購行為規范、采購過程安全高效和監管效能提升的問題。因此,交易系統建設要注重數據信息和交易流程的標準化、規范化,特別是采購文件的標準化和結構化,將決定整個交易系統的運行質量。

          規范數字證書使用,規定了交易系統應當兼容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フJ范圍的數字證書,只要納入互認范圍的數字證書即可在全省政府采購交易系統使用,避免政府采購參與各方重復、多頭辦證,切實降低交易成本。政府采購參與各方登錄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樵兗{入互認范圍的數字證書并按相關要求辦理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在參加采購活動前,按照使用的交易系統操作規范綁定身份信息。交易系統的網絡安全,是確保電子化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基本保障,從交易系統的建設、運維管理來看,交易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擔負起系統安全保障的職責,確保交易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同時,財政廳已與省紀委機關、省監委、公安廳、審計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已建立起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對政府采購領域的網絡犯罪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

          第三章交易規程,主要明確電子化采購活動所要遵循的業務規則和程序規范,包括編制和獲取采購文件,編制和提交投標(響應)文件,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評審委員會組建,評審,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合同簽訂等環節操作執行要求,同時還明確了特殊情形的處理和檔案管理等事項。

          本章主要明確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環節的程序和規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僅要在組織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過程中嚴格執行,而且要在采購文件中予以細化明確。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電子化采購活動的監督和指導,財政廳也將適時組織編制電子化采購文件示范文本,進一步指導、規范電子化采購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明確電子化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要求以及采購組織單位有關管理要求,并將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情況納入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的考核、評價范圍。

          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明確電子化采購參與各方、交易系統的建設或者運維管理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法律責任。

          一方面,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在辦理身份信息認證、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辦理以及在交易系統綁定身份信息時,要如實登記錄入身份信息,確保身份信息保持一致;同時,要加強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保管、使用過程中的內部管理,如因管理不善,出現盜用、冒用或者非授權操作等情況,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本章雖然沒有規定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按照第一章總則明確的電子化采購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的要求,如在電子化采購過程中出現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將由財政部門按照現行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有關名詞解釋,明確制度解釋主體,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期間國家出臺的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正式執行前,各級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使用的交易系統進行升級完善,滿足本辦法對交易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和電子化采購活動開展等方面的要求。在本辦法正式執行后,不得使用不滿足本辦法規定的交易系統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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